管辖难、立案难、取证难,受害人维权路上的三重障碍
在处理涉性、色情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与会专家普遍谈到,目前程序法在管辖、立案和取证方面存在难点。而MaskPark树洞论坛的境外运作则进一步加剧了这些难点,使其逃避了国内的监管,同时也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首先是传统地域管辖模式在网络犯罪面前受到冲击。以行为人或被害人所在地确定管辖,往往因跨地域特点导致办案难度大,地方公安可能推诿。劳东燕指出,诸如MaskPark树洞论坛类案件更适合采用指定管辖,但这只是权宜之计,未来应考虑建立跨地域管辖模式,明确涉性网络犯罪的管辖层级。
其次,取证难是最突出的障碍。涉性违法行为的匿名化特征使嫌疑人难以锁定,弥散化特征则意味着涉案人员和受害人分布广泛,取证更复杂。劳东燕特别提到,国内的网络实名制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也可能导致受害人信息泄露,造成二次伤害;对境外群组如MaskPark树洞论坛而言,实名制难以奏效。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举例说明了取证的困难。一名女性发现自己的私密视频被前男友上传至群组后报警,但因视频存储于境外服务器且启用了“阅后即焚”功能,等技术组接手时文件已彻底消失。
鉴于Telegram的端到端加密和境外服务器位置,除非获取终端或密钥,否则无法截取传输内容。与微信不同,Telegram数据主要存储于云端,终端数据有限且易被销毁,其“阅后即焚”功能更是大幅减少了证据的留存。加上涉案设备通常会在传输完成后被清除数据或销毁,更是切断了溯源的可能。
不仅如此,跨境取证同样困难重重。依据2019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中国执法机关不能直接对境外服务器进行远程勘验,须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此外,跨境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周期长、费用高,进一步加剧了取证难度。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只能束手无策,朱桐辉认为仍有多种破局思路。例如,可以通过分析视频背景锁定拍摄地点与时间,追查偷拍设备的销售记录,利用大数据分析聊天时间与语言特征形成嫌疑人画像,从终端设备提取缓存与系统日志,使用数据恢复工具找回已删除文件,以及分析涉案设备中其他软件留下的间接线索等等。
在技术层面,可利用云取证、账号密码登录、操作系统日志、注册表和缓存等途径获取线索;在交易环节,虚拟币交易的实名信息可作为调证依据;在侦查方法上,社会工程学、技术侦查甚至诱惑侦查都可能发挥作用。此外,Telegram的导出聊天记录功能生成的是明文数据,一旦掌握嫌疑人设备权限,即有机会获取关键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提醒,这类案件的取证成本极高,受害人个人无力承担,往往只有重大案件才能动用高成本、高费用的侦办和取证方法。对此,朱桐辉强调,此类案件应该被纳入公诉案件,为广泛存在的受害人提供支持,同时也可以避免私力救济、防止恶性循环。他认为,应从公民个人信息权的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因其不仅关系个人隐私,也关乎遏制犯罪和保护国家安全。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个人在遭遇性隐私侵害或相关违法行为时,即便选择报案,地方公安机关也往往因侦查难度大、警力有限而难以及时立案。劳东燕认为,要从程序法上改变“这是小事”的观念,重视个体权益保护。而在实体法层面,当前立法更注重社会秩序保护,对个体权益保障不足。
如何保护性隐私权?现行法律尚缺“打蛇七寸”的罪名
类似MaskPark树洞论坛的社交群组背后,存在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首先是针孔摄像器材的生产与销售,其后在地铁、医院、试衣间、酒店、住所等日常或私密空间偷拍,再通过Telegram等境外社交平台和大型群组进行影像传播;在交易端,利用虚拟币或境外支付完成资金流转;在技术端,则通过匿名化、加密、阅后即焚等手段规避追踪。相关人员将通讯群组从境内转移至境外,目的在于逃避国内法律的打击。
根据劳东燕的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上述行为已有一定行政和刑事责任规定,主要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第81条规定了制作、传播、组织播放淫秽物品的行政处罚;刑事层面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类是侵害个人权益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56条分别针对侮辱、偷窥、偷拍、散布隐私以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刑事层面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侮辱罪,但侮辱罪以自诉为主,追诉难度大且定罪率低。
第三类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相关行为,行政法层面禁止非法安装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刑事上涉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至于针孔摄像头等器材是否构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需要公安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认定。
第四类是建立通讯群组、提供资金流转或技术支持的行为,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无明确规定,但可能触犯《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刑法》上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但在劳东燕看来,对于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如MaskPark树洞论坛案件中所涉的影像传播,现有罪名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都无法精准指向并有效规制这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但这并未触及问题核心,甚至可能对受害者造成污名化。
为此,她建议借鉴日韩立法,在刑法中新增涉性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独立罪名,并强化对特定群体和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力度,以填补现有法律空白并提高司法可操作性。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王万琼亦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侵犯性隐私行为缺乏“打蛇七寸”的罪名,这背后或与立法者、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尚未充分认识到性隐私权需要上升到刑法保护的高度有关。
受害者的维权问题,王万琼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需要技术专家来固定证据、指导报案,确保受害者能够有效地收集和提交证据。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现有刑事司法和立法框架下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为此,她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思考方向:例如,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时,立案标准是否可以适当降低,以便更容易启动调查程序。又如对于“侮辱罪”这类自诉犯罪,司法解释能否将其纳入公诉范围,而不是完全依赖受害者自行启动维权程序。
郑戈则补充谈到,尽管此类案件呈现出数字化记录、跨境传播、多方参与等复杂特征,但法律的切入点往往可以化繁为简。若能在偷拍环节,或偷拍器材的管理环节进行有效管控,便能在源头上防止大量性隐私侵害案件的发生。
填补性隐私侵害的立法空白,日韩港的他山之石
随着智能手机、隐蔽摄录设备与加密通讯工具的普及,偷拍、偷窥及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影像的案件呈高发态势。特别是在东亚,多起轰动一时的案件推动了各地的立法行动。
韩国的“N号房事件”涉及大规模通过Telegram传播女性和未成年人被胁迫拍摄的性影像,受害者人数众多令人咋舌,引起极为强烈的社会反响。事件发生后,韩国政府高度重视性隐私权益保护,迅速采取行动,修订《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新增“拍摄性犯罪”和“传播性犯罪”两类罪名。
“拍摄性犯罪”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拍摄其性行为或隐私部位,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传播性犯罪”则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传播其性行为或隐私部位影像,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修订案还强化了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要求对涉性隐私的非法内容进行严格监管与及时删除,从源头遏制扩散。
日本则长期存在“痴汉偷拍”“地铁偷拍”等顽疾,舆论对加重刑罚、明确罪名的呼声不断。对此,日本在《刑法》中增加了“偷窥罪”和“非法拍摄罪”,以进一步保护性隐私权益。“偷窥罪”指未经当事人同意,窥视他人隐私部位,最高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非法拍摄罪”指未经许可拍摄他人性行为或隐私部位,最高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同时,日本修订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涉及性隐私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升了法律保护力度。
香港也发现原有法律在应对偷窥、偷拍及“报复性发布私密影像”等行为上存在漏洞,需要通过专门条文予以规制——《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条,对偷窥、非法拍摄及未经同意发布私密影像等行为作出全面规制。
香港《刑事罪行条例》规定,“窥淫罪”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出于性目的而观察或记录他人,包括以照片、录像带或数码影像形式记录,即使没有传播也已构成犯罪。“非法拍摄或观察隐私部位罪”则涵盖了未经同意、出于性目的或不诚实动机拍摄他人隐私部位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两类罪行产生的影像,如被未经同意发布或传播,无论通过网络还是其他媒介,同样构成独立犯罪。
我国现行法律对侵犯性隐私行为缺乏“打蛇七寸”的罪名,受害者维权时也面临立案难、取证难等障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